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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农业机械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服务组织资助;
(四) 在核准的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拨款资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
(一) 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协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日常办公经费;
(二) 协会各种会议经费;
(三) 宣传教育及活动经费;
(四) 开展各种服务活动经费;
(五) 对会员表彰奖励和抚恤、扶助经费及其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机制,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